1.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按規定條件設計制造而不會引起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電氣設備。
2.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在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汽、薄霧狀的易燃物質與空氣混合,點燃后,燃燒將整個范圍內傳播的混合物。在大氣條件下,粉塵或纖維狀的易燃物質與空氣混合,點燃后,燃燒將在整個范圍內傳播的混合物。
3. 爆炸性粉塵混合物:在大氣條件下,粉塵或纖維狀的易燃物質與空氣混合,點燃后,燃燒將在整個范圍內傳播的混合物。
4. 最高表面溫度:電氣設備在容許范圍內的最不利條件下運行時,暴露于爆炸性混合物的任何表面的任何部分,不可能引起電氣設備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最高溫度。
5. 溫度組別:按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劃分的組別。
6. 引燃溫度:按照標準試驗方法試驗時,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的最低溫度。
7. 閃點:在規定試驗條件下,能使被試驗液體放出足夠的蒸汽,而在液體表面上形成能發生閃燃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液體最低溫度。
8. 最小點燃電流:在規定試驗條件下,能點燃最易點燃混合物的最小電流。
9. 爆炸極限:爆炸下限——易燃氣體、蒸汽或薄霧在空氣中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最低濃度。爆炸上限——易燃氣體、蒸汽或薄霧在空氣中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最高濃度。
10. 爆炸性危險場所:爆炸性混合物出現的或預期可能出現的數量達到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11. 非爆炸性危險場所:爆炸性混合物預期出現的數量不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12. 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全部或部分。(注:按照爆炸性混合物出現的頻率和持續時間可分為不同危險程度的若干區。)
13. 釋放源:可能釋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質所在的位置或部位。(注:釋放源分成幾個等級。)
14. 隔爆型電氣設備“d”:具有隔爆外殼的電氣設備。
15. 隔爆外殼:能承受內部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爆炸壓力,并阻止內部的爆炸向外殼周圍爆炸性混合物傳播的電氣設備外殼。
16. 最大試驗安全間隙:在標志規定試驗條件下,殼內所有濃度的被試驗氣體或蒸汽與空氣的混合物點燃后,通過25mm長的結合面,均不能點燃殼外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外殼空腔兩部分之間的最大間隙。
17. 增安型電氣設備“e”: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電弧、火花或可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溫的設備結構上,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認可的過載條件下出現這些現象的電氣設備。
18. 極限溫度:電氣設備或其部件容許的最主要溫度。它由下列因素確定。(1)爆炸性氣體混合物被點燃的危險溫度;(2)結果材料的熱穩定性。
19. t E時間:在最高環境溫度下,達到額定運行最終穩定溫度后的交流繞組,從開始通過起電流時計起直至上升到極限溫度的時間。
20. 正壓型電氣設備“p”:具有正壓外殼的電氣設備。正壓外殼,保持內部保護氣體的壓力高于周圍爆炸性環境的壓力,阻止外部混合物進入的外殼。
21. 充油型電氣設備“o”:全部或部分部件浸在油內,使設備不能點燃油面上的或外殼外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22. 無火花型電氣設備“n”: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點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且一般不會發生有點燃作用的故障的電氣設備。
23. 正常運行:無火花型電氣設備的正常運行,是指設備在電氣、機械上符合設計技術規范要求,并在制造廠規定的限度內使用。
24. (爆炸性環境用)粉塵防爆電氣設備:按規定條件設計制造,使用時不會引起周圍粉塵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電氣設備。
25. 導電粉塵:電阻系數小于105Ω/cm的粉塵。
26. 爆炸性粉塵:即使空氣中氧氣很少的條件下也能著火,呈懸浮狀態時能產生劇烈爆炸性的粉塵。
27. 可燃性粉塵:與空氣中的氧起氧化放熱反應而燃燒的粉塵。
28. 粉塵爆炸性危險場所:爆炸性粉塵混合物出現或預期可能出現的數量達到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29. 粉塵點燃溫度:在標準規定的測試條件下,粉塵云或一定厚度的粉塵層被熱表面點燃的最低溫度。
30. 塵密外殼:能夠阻止可見粉塵進入設備內部的外殼。
31. 防塵外殼:不能完全阻止粉塵進入設備內部,但其進入量不會妨礙設備完全運行,內部粉塵的堆積不易產生點燃危險的外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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